政策法规

新鸿铭物业
三大管理体系认证,AAA诚信体系认证服务企业

政策法规

新鸿铭物业
三大管理体系认证,AAA诚信体系认证服务企业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01月06日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品质部 作者: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长发改经营联[2008]170号

 
 
  各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及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长发改经营联[2006] 34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两年物业服务与收费现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在征求50%以上业主同意后,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收费标准确定后,在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质、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材料及业主意见材料等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
  2.无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双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
  4.超出最高指导价格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经一半以上业主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为鼓励先进,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征求业主大会同意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价格浮动。
  6.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同一半以上业主协商确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住宅小区内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
  8.住宅小区内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项目、服务成本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电梯服务费标准按电梯实际运行维护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电梯的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棚户区回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2006年后建设)、保障房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按不低于长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三级水平。棚户区回迁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预留的经营性住房经营所得收益进行补贴。
  11.老、旧、散住宅区(没有封闭),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长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四级水平。
  12.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3.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三、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14.建筑区划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不低于2%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5.环卫部门不允许单独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垃圾清运费。
  16.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带有强制性的费用,业主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合同以外特殊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17.根据长府办发《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40号)精神,各物业企业在收费前,须按规定时限,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办理物业服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服务费。
  18.取消收费许可证每年换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持本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收费票据、收费情况等资料在次年的一至三月份到市发改委经营性收费管理处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收费许可证作废。
  19.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收费,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主要出入口或收费地点,设置由长春市发改委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并设立《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簿》或投诉箱,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20.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业主同意,可延长收费期限并在合同中注明,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个人负责清运的不收费,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按15元/立方米收费,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抵押金。
  2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23.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物业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抽查审验制度,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相称,或擅自改变政府定价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以各种名义收取装修抵押金的和不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吊销其管理资质。
  四、关于其他
  24.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包括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单独设帐,并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5.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监审制度,在开展成本调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成本资料、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
  26.其他有关物业服务或收费问题按《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7.此前我市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